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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 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制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此外,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与修订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取消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将政策管理牵头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利于发挥产业主管部门优势,简化政策管理流程;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方法中提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而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 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 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具体信息详见财务部新闻。

  资料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0/1/15 该信息已被浏览3588次!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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